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府告〔2013〕 1 號
為加強我市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和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粵公通字〔2012〕115號)的要求,市政府決定設定我市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已經(jīng)進入流通和使用,不具有人力騎行功能或者相關技術參數(shù)超出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包括最高車速超過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超過40公斤,、電動機額定連續(xù)輸出功率超過240瓦或者蓄電池標稱電壓大于48伏等)的電驅動二輪車輛。
二,、我市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為本通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禁止生產(chǎn)、銷售,、非法改裝超標電動自行車,。違者,由質監(jiān),、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登記,、限期報廢管理:
(一)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應于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湘橋和楓溪區(qū)域內的車輛),、潮安縣和饒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臨時登記手續(xù),取得臨時通行標識,,方可上路行使,。
(二)臨時通行標識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超標電動自行車應予報廢,,不得上路行使,。
五、申請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登記時應攜帶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囕v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車輛來歷證明和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一次性購買過渡期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憑證原件,;
(四)發(fā)動機號碼及車輛識別代碼拓印件各2份。
六,、申請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登記,,由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免費發(fā)放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滿,,臨時通行號牌自動失效,,行駛證登記由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七,、臨時通行標識只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
八,、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臨時登記手續(xù)或臨時通行期限屆滿后上路行使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九,、超標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范疇,,參照摩托車通行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應遵守摩托車通行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違反有關規(guī)定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按機動車標準進行處罰或處理。
潮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