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潮州市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潮教字〔2016〕2號 簽發(fā)人:林喜君
各縣,、區(qū)教育局,,市直各學校:
為加強市督學隊伍建設,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水平,,促進教育事業(yè)又好又快地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廣東省教育督導規(guī)定》,,市教育局制訂了《潮州市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在工作中貫徹執(zhí)行,。
潮州市教育局
潮州市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督學隊伍建設,,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水平,促進教育事業(yè)又好又快地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廣東省教育督導規(guī)定》,,參照《廣東省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督學分為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專職督學按國家行政機關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免。本辦法所稱市督學專指兼職督學,,是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執(zhí)行教育督導公務的人員,由督學顧問和督學組成,,以在職人員為主,,退休人員為輔。
第三條 市督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yè);
(二) 熟悉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有較強的責
任心和業(yè)務能力,,工作實績突出;
(三) 具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從事
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五) 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實事求是,堅持原則,,作風正
派,,辦事公正;
(六) 身體健康,,能夠保障履行市督學職責,。
第四條 市督學顧問由市人民政府督導室從優(yōu)秀教育專家或與教育工作密切的市直屬機關、事業(yè)單位副處級以上人員中選聘,。
市督學在下列人員中產生,。
(一)在本地區(qū)有一定影響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名
教師,、名校長(名園長),;
(二)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部門,、教學研
究機構行政負責人,、學科教研員等;
(三)熟悉教育工作的市直有關部門副科級以上干部或符合
條件的退休干部,;
(四)其他符合督導工作要求的有關人員,。
第五條 市督學的聘任程序。
(一)有關部門,、單位根據(jù)分配的名額,、督學聘任條件和相關要求進行推薦,填寫《潮州市督學推薦表》,,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jù)市督學聘任條件審核確定擬聘任市督學名單,經市教育局黨組審核,。
(三)經審核通過的擬聘任市督學名單,,在潮州教育信息網(wǎng)網(wǎng)站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聘任,。
第六條 市督學任期5年,可以連續(xù)任職,,連續(xù)任職一般不得超過3個任期,。任期屆滿后自動解聘。
第七條 加強市督學的管理工作,,印制《督學證》,,對市督學進行編號登記,,督學的相關信息向學校和社會公開。
市督學在實施教育督導時,,應當主動出示督學證件,。
第八條 市督學應當定期參加培訓,熟悉教育督導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掌握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第九條 市督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jiān)督檢查教育法律,、法規(guī)以及重大教育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參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的有關教育督導工作;
(三)對教育改革與發(fā)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
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研究制定教育督導的有關文件;
(五)開展教育督導研究,,接受教育督導培訓,;完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未經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批準,,不得擅自開展督導工作,,不得擅自發(fā)布督導結果及其有關內容。
第十條 市督學在教育督導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情況報告,,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二)參加被督導單位的教育、教學活動,,列席有關會議,;
(三)遇到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責成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立即處理,。
(四)就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應對其實行解聘:
(一)不履行市督學職責,,一年內不參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安排的教育督導活動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影響督導公平公正的,;
(三)受到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四)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解聘市兼職督學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向推薦單位及所在單位通報,,書面通知本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督學因故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辭去市督學職務,,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受理,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通知推薦單位及所在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督學參加教育督導活動,,如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十四條 市督學在實施教育督導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 收受禮品和違規(guī)收受勞務費用的,;
(二) 接受督導對象違規(guī)超標準接待的;
(三) 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
(四) 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五)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工作督導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潮州市人民政府教育
督導室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