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潮州市全市性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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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潮州市全市性社會組織
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
全市各社會組織、各業(yè)務主管(指導)單位:
《潮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已經(jīng)市法制局審查通過(審查文號:潮法規(guī)審﹝2011﹞3號),,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潮 州 市 民 政 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潮州市全市性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全市性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規(guī)范評估程序,,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民政部《關于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評估管理的暫行辦法》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全市性社會組織評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據(jù)相關指標體系,,對全市性社會組織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和評判,。
第三條 全市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分類評定,、動態(tài)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全市性社會組織評估不收取評估費用,,所需經(jīng)費在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專項經(jīng)費中列支。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jīng)潮州市民政局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全市性社會組織,。凡成立時間滿2年以上(含2年)的社會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評估,。
第六條 全市性社會組織評估周期為3年。評估結果有效期3年,,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在有效期內,獲得3A級以上(含3A級)的社會組織,,可優(yōu)先享受政府資助,、職能委托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政策。
第七條 全市性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上年度不參加年檢的,;
(二)上年度年檢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記管理機關處罰過的;
(四)全市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認為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八條 潮州市民政局設立全市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根據(jù)市民政局委托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審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評估小組的初評結果進行審核,;
(二)對有異議的評估對象進行實地復查,;
(三)公示評估結果;
(四)負責將審核意見和評估結果報送市民政局,。
第九條 評估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7名,。評估委員由市民政局,、業(yè)務主管(指導)單位、社會組織及相關專家組成,經(jīng)市民政局聘任,。
第十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
(三)精通業(yè)務,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第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對審核結果進行表決,,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員1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不設棄權票,投票結果以超過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為準,。參加表決的委員須在審核意見和表決結果資料上簽名確認,。
第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估日常工作,,評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潮州市民間組織和社會工作科,。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估工作程序和實施方案;
(二)建立評估專家數(shù)據(jù)庫,;
(三)接受社會組織評估申報材料,,并對其參評資格進行審核;
(四)組織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
(五)受理復核申請和社會投訴,。
第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設立評估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全市性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
(二)負責撰寫等級評估報告(一例一份),;
(三)負責將初評結果報送評估委員會。
第十四條 評估小組成員由3-5名評估專家組成,。評估專家由潮州市民政局,、研究機構、高校,、全市性社會組織業(yè)務主管(指導)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和全市性社會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被市民政局聘任為全市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的,,可以同時兼任評估小組成員,。每次開展評估,由評估委員會從評估專家數(shù)據(jù)庫中隨機抽調評估專家組成評估小組,。
第十五條 評估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具有豐富的專業(yè)知識,;
(二)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自律,;
(三)敬業(yè)合作,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全市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民政局下發(fā)評估通知;
(二)參評社會組織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自評并申請等級評定,,填報《社會組織評估申請書》,,連同自評材料報送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三)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的參評資格進行審核,,符合評估條件的列入評估范圍,,不符合評估條件的發(fā)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未列入評估范圍的社會組織,,如有異議,,可在通知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陳述和申辯;
(四)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估小組對符合評估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初評,,評估小組評估后出具評估報告,;
(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向參評社會組織的會員進行問卷調查;向政府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組織實地考察,;
(六)評估委員會對評估小組初評意見進行審核,作出審核結果,;
(七)評估委員會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評估對象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提請評估委員會辦公室重新給予審核,。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估小組重新核查,核查結果報評估委員會重新審定,,并將審定結果書面告知評估對象,;
(八)評估委員會根據(jù)評估公示情況做出評估結果,并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民政局,;
(九)市民政局審定并向社會公告評估結果,,向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fā)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向2A及以下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fā)證書,;將獲得4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報民政部備案,。評估結果同時函告市政府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評估委員會和評估小組應當采用市民政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評估標準,,根據(jù)社會組織提供的資料,,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評估,。評估工作中可以要求評估對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證明材料,,對評估對象進行實地考察,評估對象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及工作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由市民政局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并給予通報,。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自上至下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A級越高,,表示社會組織總體水平越高。評估等級名稱為“地域名(潮州市)+等級+社會組織類型”,。
第十九條 按照社會組織評估標準,,評估滿分為1000分。評估得分951分以上,,為5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901―950分,為4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801―900分,,為3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1―800分,,為2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0分以下,為1A級社會組織,。具體評估標準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市民政局根據(jù)評估等級對社會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指導,,通過社會公布,、宣傳推介、優(yōu)先推薦高級別社會組織給有關政府部門,。
第二十一條 評估對象在開展活動和對外宣傳時,,可出示評估等級證書,,作為本組織的信譽證明。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評估對象,,要將等級牌匾懸掛于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顯眼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日常監(jiān)督,、專項抽檢和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舉報等方式對社會組織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會組織在獲得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出現(xiàn)年檢不合格記錄或違紀違法行為的,,市民政局將視情節(jié)輕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評估等級,并予以公告,。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提出晉級評估申請,,接受晉級評估,。
第二十四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市民政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市民政局,,換發(fā)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市民政局公告作廢,,并視情況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評估委員會和評估小組在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中,應嚴格遵照評估標準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得隨意簡化評審流程,,在評估結果公布前不得對外泄漏評審情況。
第二十六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在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中,,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評估結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資格,,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