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出讓所需申請材料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
1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的,,分別按下列情形處理:
(1)不需要改變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且符合規(guī)劃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手續(xù);
(2)經規(guī)劃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xù),,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除外。
2.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擬申請辦理出讓手續(xù)的,,應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3)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6)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協議出讓
1 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轉讓,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受讓人辦理協議出讓,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2 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
(1)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3)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
(6)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