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fā)《潮州市名人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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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9 08:00
發(fā)布單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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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2006〕25號
印發(fā)《潮州市名人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楓溪區(qū)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三百門港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現(xiàn)將《 潮州市名人檔案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潮州市名人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潮州市著名人物(簡稱名人,下同)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潮州市著名人物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市檔案館負責,。市檔案館內(nèi)設名人檔案庫,,管理全市名人檔案,。
第三條 我市名人檔案由市檔案館名人檔案庫永久保存。
第四條 入庫名人檔案人物范圍為:歷代潮州籍或曾在潮州轄區(qū)有重大影響,,作出重要貢獻的非潮州籍官員,、專家學者和社會賢達。具體收錄標準為:
(一)政界:市,、縣(區(q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正職領導和其他著名政治活動家〔包括副市級(司,、局級)以上黨政官員和各民主黨派負責人、著名無黨派人士〕,;
(二)軍界:少將以上軍銜或擔任正師級以上職務及其他著名的軍事指揮家或軍事理論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響和名望的企業(yè)家;
(四)科學技術界:科學院(工程院)院士或者在某項科學技術領域(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有較深造詣,、有突出成就的國家專家,、學者;
(五)文教體育衛(wèi)生界:有深厚造詣,、成就突出的文學家,、藝術家、教育家,、醫(yī)學家及獲得全運會,、奧運會前三名的運動員、教練員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領袖,;
(七)著名民間藝(匠)人;
(八)在港澳臺地區(qū)或僑居國有較高名望的潮裔華僑領袖,、社團首長及外籍潮州人,;
(九)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或有較高社會聲望的慈善家;
(十)我市的全國勞動模范,、戰(zhàn)斗英雄,、革命先烈。
第五條 名人檔案收集的內(nèi)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經(jīng)歷及其主要活動的自傳,、傳記,、回憶錄等生平材料;
(二)反映名人活動的文章,、報告,、演講稿、日記等材料,;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著作,、研究成果,、書畫等;
(四)社會對名人研究,、評價的紀念性,、回憶性材料,研究介紹材料等,;
(五)與名人有直接關系的各類證書,、譜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動的音像(錄音帶,、錄像帶、影片,、影牒,、照片)、實物等,;
(七)名人口述由他人整理,、經(jīng)名人本人認可的材料等。
第六條 收集名人檔案通過以下形式進行:
(一)依據(jù)《檔案法》及其它檔案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市檔案館征集,;
(二)有關機構(gòu)(團體)向市檔案館移交;
(三)檔案所有者將檔案向市檔案館捐贈,、寄存,、出賣;
(四)對其它檔案館及其它部門(如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等)保管的名人檔案的復制或交換目錄;
(五)對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檔案進行購買,、復制或交換;
(六)其它由市檔案館與檔案交獻者協(xié)商的形式,。
第七條 市檔案館對收集的名人檔案應與移交人辦理檔案交接手續(xù),,填制清單一式二份,市檔案館與移交人各執(zhí)一份,。
第八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捐贈檔案,市檔案館要向捐贈人頒發(fā)證書,,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九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寄存名人檔案,市檔案館應與寄存人簽訂寄存協(xié)議書,,頒發(fā)寄存證書,。
第十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出賣名人檔案,,市檔案館應與出賣者簽訂買賣協(xié)議書。
第十一條 市檔案館應組織專家組對收集的名人檔案進行鑒定審查,,去偽存真,,分類保管。
第十二條 名人檔案應以每個名人為單位設立全宗,。其全宗內(nèi)檔案的分類,、編目、鑒定等工作按照檔案整理的有關原則和方法進行,。
第十三條 市檔案館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運用先進設備和手段進行科學保管,,確保檔案資料的安全,。
第十四條 館藏名人檔案可應用于:
(一)向有關部門提供;
(二)與有關部門聯(lián)合,,開展名人研究學術活動,;
(三)配合宣傳教育及其它紀念活動,舉辦名人檔案展覽,;
(四)為專家,、學者的研究提供服務與咨詢;
(五)為文化藝術界創(chuàng)作提供檔案服務,;
(六)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檔案;
(七)已向社會公開的名人檔案,,供單位和個人合法利用,。
第十五條 個人捐贈或寄存的名人檔案,如本人或親屬有要求全部或部分不公開的,,應將不公開部分的資料保密或控制利用范圍(對象),。
第十六條 屬有關機構(gòu)及本人或親屬捐贈或寄存的名人檔案,當事人有優(yōu)先及免費利用的權(quán)利,。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文秘工作 名人檔案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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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xié)辦,,市紀委辦,潮州軍分區(qū),,市法院,,市檢察院,駐潮部隊,中央,、省駐潮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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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年6月9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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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