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行政復議案件庭審規(guī)則》政策解讀
點擊查看原文:《潮州市行政復議案件庭審規(guī)則》
《潮州市行政復議案件庭審規(guī)則》政策解讀
為規(guī)范潮州市行政復議案件庭審工作,,確保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中的權利,,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關于全面推進行政復議案件開庭審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法〔2017〕63號)的要求,,市法制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和《廣東省行政復議案件庭審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實踐,,起草了《潮州市行政復議案件庭審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規(guī)則》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于2018年5月14日印發(fā),,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F將出臺《規(guī)則》的必要性,、制定依據、起草過程,、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共廣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于2017年7月4日印發(fā)了《關于復制推廣中央部署我省有關改革試點形成的創(chuàng)新經驗做法的通知》(粵改組發(fā)〔2017〕2號),將行政復議案件開庭審理作為我省21項改革試點形成的創(chuàng)新經驗做法之一,,要求在全省予以推廣,。為更好貫徹落實通知要求,進一步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的重要作用,2017年9月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印發(fā)《關于全面推進行政復議案件開庭審理工作方案》(粵府法〔2017〕63號),,要求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廣東省行政復議案件庭審辦法(試行)》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臺本地區(qū)的實施細則,2018年12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受理的“重大,、復雜或者事實爭議較大的案件”實現全部開庭審理,。我市已于2016年1月1日啟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已配置有行政復議庭審室和庭審設備,,具備開庭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硬件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級文件要求,規(guī)范我市行政復議案件庭審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出臺適應本地區(qū)實際的行政復議庭審規(guī)則非常必要,,時機已經成熟。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和參考資料
(一)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3.《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
4.《廣東省行政復議案件庭審辦法(試行)》,;
5.《關于復制推廣中央部署我省有關改革試點形成的創(chuàng)新經驗做法的通知》(粵改組發(fā)〔2017〕2號),;
6.《關于全面推進行政復議案件開庭審理工作方案》(粵府法〔2017〕63號),。
(二)主要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
2.《廣州市行政復議案件庭審規(guī)則》,;
三,、起草的過程
為做好本《規(guī)則》的起草工作,市法制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具體工作:
(一)認真研究國家,、省關于行政復議工作的規(guī)定,;
(二)了解并學習廣州已經出臺《廣州市行政復議案件庭審規(guī)則》的經驗;
(三)根據相關上位法及參考其他城市正在起草行政復議庭審的有關規(guī)定草案,,擬草了本《規(guī)則》,經局領導審定后,,形成征求意見稿,;
(四)將征求意見稿發(fā)至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并同時在潮州市人民政府公眾網發(fā)布征求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
(五)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各委員對《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進行咨詢論證,向市政府法律顧問,、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各委員征詢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對收集到的相關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采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對《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規(guī)則》草案。
(七)將《規(guī)則》草案提交市法制局局務會集體討論,,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規(guī)則》共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有:
(一)第一條,、第二條對本《規(guī)則》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等作出了規(guī)定,。適用范圍是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對重大,、復雜或者事實爭議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開庭審理,縣,、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二)明確重大、復雜或者事實爭議較大案件范圍,,主要包括四種情形:(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關閉或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提出行政復議的,;(三)申請人人數眾多且社會影響較大的,;(四)疑難、復雜且不開庭審理難以查清案件事實的,。同時規(guī)定了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0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0000元以上,。
(三)庭審原則:開庭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堅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開庭審理案件應當以公開方式進行。
(四)明確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可以開庭審理的范圍和可以不開庭審理的范圍,。應當、可以不開庭審理的范圍:重大,、復雜或者事實爭議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但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經書面審查或調查核實即能對案件主要事實予以認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梢蚤_庭審理的范圍:當事人申請開庭審理且市行政復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開庭審理。
(五)定義庭審參加人的范圍及允許代表人參加庭審,。行政復議庭審參加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和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人員:(一)當事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二)代理人是指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三)其他人員包括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和市行政復議委員會認為需要參加庭審的其他人員等。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申請人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人參加庭審,,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庭審,。
(六)落實被申請人負責人答復,、舉證責任,并對被申請人負責人出庭參加行政復議庭審活動進行規(guī)定,。被申請人正職負責人是行政復議答復,、舉證的第一責任人,負有組織依法答復,、舉證,、參加庭審和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責任。被申請人負責人應當帶頭履行行政復議答復,、舉證職責,,積極出庭參加庭審。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復議行政行為業(yè)務的副職負責人出庭,;分管被復議行政行為業(yè)務的副職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職負責人出庭,。
(七)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對復議庭組成人員,、允許旁聽和旁聽人員要求,、邀請監(jiān)察機關介入行政復議庭審活動予以規(guī)定。對庭審通知,、庭審公告,、合并開庭,、回避等進行規(guī)定。上述規(guī)定參照了人民法院庭審規(guī)則,。
(八)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庭審通知,、庭審公告和合并開庭進行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決定合并開庭審理:(一)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適用不同的依據對同一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二)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分別申請行政復議的,;(三)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四)市行政復議委員會認為可以合并開庭審理的其他情形,。
(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回避制度進行規(guī)定,。分為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兩種,。
(十)第二十條到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權利、委托代理人,、庭審參加人義務,、庭審紀律、當事人不出庭后果進行規(guī)定,。
(十一)對庭審程序進行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庭審按下列程序進行:(一)核實當事人身份;(二)宣布案由和庭審紀律,;(三)介紹參加庭審的行政復議人員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四)宣布庭審開始;(五)申請人明確行政復議請求,,陳述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六)被申請人答復;(七)第三人陳述意見,;(八)出示證據,、進行質證,庭審主持人對需要查明的事實向庭審參加人詢問和核實;(九)進行辯論,;(十)最后陳述,;(十一)宣布庭審結束。
(十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對庭審舉證要求進行規(guī)定,。庭審參加人舉證應當客觀、真實,,不得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虛假證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與原件,、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品,、復印件、照片,、視頻資料等,。
(十三)庭審過程可以調解。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在庭審時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十四)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對庭審筆錄、庭審安全檢查,、庭審免費,、施行時間和有效期等進行規(guī)定。